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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年11月4日 星期二

親密照片等於外遇佐證 大老婆告贏小三

親密照片等於外遇佐證 大老婆告贏小三
毫不避諱與有婦之夫交往,就算沒有抓姦在床,也可能要賠償!

高雄市林姓女清潔隊員5年前與已婚上司交往,雖沒有通姦證據,但上司妻子提出2人親密照片佐證,訴請賠償精神慰撫金,法官認定2人有不正當交往,昨天判決林女應賠償6萬元。
法官指出,夫妻間細故吵架或重大爭執,在所難免,就算感情有破綻破,但在2人婚姻關係仍存在之際,都有重修舊好的可能性,任何人不得干擾或侵害,林姓女清潔隊員與已婚上司毫不避諱地交往,顯然已侵害對方配偶的生活圓滿、安全及幸福,因此判她敗訴。
鄭姓女子指控說,丈夫96年底接任高雄市某區清潔隊長後,經常藉口應酬和跟隊員培養感情,晚歸或整天不在家,夫妻感情漸趨冷淡,丈夫98年間無故離家,並多次要求離婚,她認為事有蹊蹺,跟蹤丈夫觀察,才發現枕邊人跟下屬林姓女清潔隊員過從甚密。
鄭女說,98年9月間丈夫在林女住處留宿,她到場抓姦,但因打草驚蛇,最後無功而返,丈夫後來就訴請離婚,因法官發現丈夫與林女有不正當交往,駁回離婚之訴,由於林女與丈夫搞婚外情,已嚴重影夫妻婚姻生活,令她身心痛苦,提告要求林女賠償30萬元,並提出蒐證照片及影片佐證。
不過林姓女清潔隊員否認越軌,她說,自己和隊長只是長官與部屬關係,兩人是單純的禮貌性交往,並沒有出軌行為,2人出遊、摟抱、牽手等舉動,都是鄭女以拍攝的照片妄加猜測,她說,自己與隊長是長官、部屬,本來就有可能共乘機車出外辦事,沒有逾越分際。
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,法官認為,雖然沒有2人婚外情的證據,但林女早知鄭女不滿她與丈夫交往,仍不避諱與上司一同出遊,並有親密舉動,因此判決林女應賠償鄭女6萬元。
聯合報╱記者藍凱誠/高雄報導 http://blog.lawgov.org/archives/222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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